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394号 原告袁学燕,女,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代理人白云辉,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维霞,女,1968年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学燕与被告孔维霞返还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郑玲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洪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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