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851号 原告王满意,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周赞云,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周主顺,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满意诉被告周赞云、周主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满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计198.5元及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帆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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