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李耀光,男,1976年10月0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胡军,男,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李伟霞,女,198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光诉被告胡军、李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被告胡军,李伟霞下落不明,不适宜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霍旭洋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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