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101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8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张某某,男,199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庆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某某名下的鲁*号轿车予以保全,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该车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张某某名下的鲁*号轿车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勾德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云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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