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商初字第348号 原告:陈学治,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石青园,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治与被告石青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学治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学治承担。 审判员 张景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国驹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