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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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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树臣与郭长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郭长平,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张兆辉,男,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瑞庆,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河津街。 负

被告:郭长平,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张兆辉,男,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瑞庆,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河津街。

负责人:刘世军。

委托代理人:韩振亮,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名苑小区商务A座。

负责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赵书申,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姜树臣与被告郭长平、刘瑞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简称大地保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祖峰到庭,被告郭长平委托代理人张兆辉到庭,被告大地保险委托代理人韩振亮到庭,被告阳光保险委托代理人赵书申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1日17时43分左右,被告郭长平驾驶NW6Q68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夏津县银城路交警队路口时,与被告刘瑞庆驾驶的鲁NDF707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和被告刘瑞庆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120送往夏津县人民医院拍片后又由120送往山东省中医院治疗。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夏津大队以夏公交认字(2014)第11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长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瑞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给原告造成损失169399.90元,请求被告郭长平承担90%责任。

另查肇事车辆鲁NW6Q68小型普通客车在大地保险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肇事车辆鲁NDF707号小型轿车在阳光保险处参加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足部分由阳光保险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

被告郭长平辩称:我所驾驶的鲁NW6Q68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后为原告垫付鉴定费2000元,请法院核实,依法判决。

被告刘瑞庆辩称:依法判决。

被告大地保险辩称:我司承保鲁NW6Q68号车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

被告阳光保险辩称:原告系我司承保车辆鲁NDF707号乘车人,我司承保乘客险2万/座,不应合并审理,如合并审理,我司同意在交强险外乘客险限额内按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30%承担原告合理合法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17时43分左右,被告郭长平驾驶NW6Q68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夏津县银城路交警队路口时,与被告刘瑞庆驾驶的鲁NDF707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和被告刘瑞庆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120送往夏津县人民医院拍片后又由120送往山东省中医院治疗。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夏津大队以夏公交认字(2014)第11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长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瑞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疗费57268.87元,2015年6月30日,经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姜树臣交通事故致右肱骨干下段粉碎性骨折,远断端项后格位明显,右桡神经损伤。经治疗,遗留右手指及右腕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交通事故X级伤残。2、二次手术费12000元人民币。3、误工时间270日,护理期限90日,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出院后需一人护理。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承保鲁N6Q68号小型客车交强险一份,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承保鲁NDF707号轿车乘座险2万元/座,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为证明以上事实及主张,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1份;证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的承担情况。

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单复印件1份;证明肇事车辆鲁NW6Q68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事实。

4、阳光保险交强险保单复印件1份;证明肇事车辆鲁NDF707在被告阳光保险山东省分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事实。

5、机动车辆保险单(抄本)复印件1份;证明肇事车辆鲁NDF707在被告阳光保险山东省分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商业险的事实。

6、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省中医院门诊病历原件1份;证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在该院住院治疗的事实。

7、CT会诊申请单原件1份;证明原告省中医院治疗的情况。

8、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医住院病案及肌店图检查报告单各1份(原件);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住院天数及原告神经源性损害等信息。

9、山东省医疗收费单据原件9张;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损失。

10、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原件);证明原告住院医疗费明细情况。

11、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证明2份和该医院放射科X光片检查申请单及X光片各1份(原件);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及住院期间2人护理,以及X光片检查的事实等信息。

12、德州德宏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1份(原件)及鉴定费单据1张;证明原告受伤后构成10级伤残、需要护理90天误工时间270天,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的事实及因鉴定支付的费用。

13、原告单位惠津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表、(月工资3000元)停发工资证明(原件);证明原告的工作单位及工资收入及因事故误工造成的损失等情况。

14、原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与护理人员王津系夫妻关系。

15、原告之姐姜淑鹅的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作为原告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城镇居民户口。

16、中共夏津县委夏发(2006)14号文件(复印件);证明护理人员原告之妻所属村庄经撤村改居后的户口已经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事实。

原告姜树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赔偿清单

1、医疗费57268.87元;

2、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原告之妻王津护理费2013.44元(按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年,日均77.44元X26天=2013.44元);

原告之姐姜淑鹅护理费2013.44元(按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年,日均77.44元X26天=2013.44元);

3、出院后一人护理费(由妻王津护理):4956.16元(90天-26天=64天X77.44元/天=4956.16元);

4、原告的误工费27000元(按原告单位工资收入日均100元X270天=270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26天X100元依据山东省财政厅鲁财行(2014)4号文件);

6、伤残赔偿金:56528元(山东省2014年统计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年,伤残等级10级)。

7、鉴定费:1800元;

8、精神抚慰金:3000元;

9、保全费220元;

10、后续治疗费:12000元。

以上共计169399.9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