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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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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春霞等与山东省夏津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唐春霞,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原告:张延峰,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许冰,女,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夏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唐春霞,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原告:张延峰,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许冰,女,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夏津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李贵才。

委托代理人:李春茹,女,系该医院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泽福,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春霞、张延峰与被告山东省夏津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夏津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春霞、张延峰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冰,被告夏津县医院委托代理人李春茹及姜泽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夫妻,2012年4月办理了二胎生育证,于2013年农历四月成功怀孕二胎,此后,定期多次在被告处用先进仪器VIVID7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机进行产检,均未诊断出胎儿异常。2014年2月13日入住被告医院,2月14日进行剖腹产生育二胎,取名张庆宵。从出生始,孩子状况就不佳,但是被告仍然为原告唐春霞做了结扎手术。被告安排原告方抱着孩子去新生儿监护室检查治疗,诊断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先天性心脏病,告知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转院到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后,检查诊断为:1、先天性心脏病:右心位、单心室单心房、大动脉转位并肺动脉发育不良,肺动脉狭窄(重度)、动脉导管未闭;2、新生儿肺炎;3、新生儿出血症。孩子的先心病属于很严重的类型,基本没有治疗价值,山东二院建议出院。原告含泪抱着孩子出院,在家尽心护理,直至2014年5月21日去世。

原告认为被告有医疗过错,VIVID7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机是当前比较先进的仪器,应当能够在孕期诊断出胎儿心脏发育状况,原告定期进行产检,就是为了提前预知胎儿是否健康,是否适合生育。但是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做到,其过错直接导致有严重先天疾病的孩子出生,其后被告又草率为原告做了节育手术,使得原告丧失了再生育的权利,如果再生育,需要进行输卵管吻合术。再有被告治疗错误致张庆宵新生儿出血症。孩子和生育机会双双丧失的现状,对原告精神打击非常严重,痛不欲生。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只得起诉,请求法院:1、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9474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夏津县医院辩称: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新生儿出现先心病属于先天性发育畸形,我单位的诊疗行为符合治疗原则,无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二、事实经过:患者:唐春霞,女性,36岁。因妊娠38+2周,于2014年02月13日入住夏津县人民医院妇产四科,次日行剖宫产+女扎术分娩一男婴后发现婴儿四肢发青入住新生儿监护室。原告对产前B超检查未检出胎儿先天性心脏病及行女扎术与我院发生争议。三、陈述意见:1、我院超声检查开展的是产前检查。根据《山东省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试行),产前超声检查项目,内容及仪器和技术的要求,产前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级。根据我院现有的条件,我们属I级检查范围。I级产前超声检查:指一般产科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主要对胎儿的生长发育进行大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不是以检测胎儿畸形为目的。由于本文件为试行阶段,目前我院还不具备II、III级产前超声检查条件,所以我们按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分册》常规超声检查内容进行检查。2、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分册》160页中,对正常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内容包括:①胎位。②胎儿径线测量双顶径(BPD),股骨长度(FL)。③是否为多胎。④检查胎儿有无显性脊柱裂、无脑儿、腹裂、心脏外翻。⑤测量胎心率,及观察胎动。⑥确定胎盘位置。⑦测量羊水深度。并不包括单腔心。3、规范操作:我院超声室工作人员对每人每次的检查均按规范操作,仔细检查,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即尽最大努力不漏诊胎儿重要的发育异常,也决不能将正常胎儿误为异常。我们有时为了某些部位显示不清而嘱咐病人多次活动反复进行检查,但相当一部分都无济于事,所以超声的局限性和特殊性只能显示受检时的平面情况,为此胎儿畸形的检出率不可能达到100%,这是现在医学水平的限制。《超声医学》第五版902页中正如美国妇产科医师协会(1993)所强调的一样:“不管使用哪种方法,亦不管妊娠在哪一阶段,即使让最有名的专家进行彻底的检查,期望能够将所有的胎儿畸形均能被检测出是不现实也是不合情理的。”4、超声检查不是万能的,有局限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受检者宫内胎儿体位、羊水、胎儿不断活动、胎儿骨骼声影、孕妇腹壁肥厚或水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许多器官或部位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同时大动脉转位是宫内产前超声最难诊断的心脏畸形之一(见《超声医学》第五版934页)。胎儿期产前超声检出率明显低于新生儿期。唐春霞之子诊断系产后检查。我院使用GEViViD7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机,在产科检查,特别是在胎儿心脏检查方面无特异性和优越性。5、我方已尽到告知义务:来我院检查者均为自愿检查者,对我们县级医院超声检查均为Ⅰ级检查,而非产前诊断是众所周知。对于那些未被产前检查出缺陷的胎儿的出生,就目前优育来讲,我们超声工作者也深表遗憾。为提醒检查者,我院B超报告单上注明:本报告仅供临床参考,不做任何法律依据。6、孕妇家属要求:术中结扎。见病历第16页“剖宫产术知情同意书”中有签字为证;其次,在病历第7页中的产程记录中述:婴儿外观发育正常,aqgar’1’—9’,5’—9’。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新生儿出现先心病属于先天性发育畸形所致,与我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唐春霞的女扎术是在病人及家属要求同意的情况下,符合治疗原则,无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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