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唐春霞,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原告:张延峰,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许冰,女,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夏津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李贵才。 委托代理人:李春茹,女,系该医院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泽福,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春霞、张延峰与被告山东省夏津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夏津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春霞、张延峰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冰,被告夏津县医院委托代理人李春茹及姜泽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夫妻,2012年4月办理了二胎生育证,于2013年农历四月成功怀孕二胎,此后,定期多次在被告处用先进仪器VIVID7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机进行产检,均未诊断出胎儿异常。2014年2月13日入住被告医院,2月14日进行剖腹产生育二胎,取名张庆宵。从出生始,孩子状况就不佳,但是被告仍然为原告唐春霞做了结扎手术。被告安排原告方抱着孩子去新生儿监护室检查治疗,诊断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先天性心脏病,告知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转院到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后,检查诊断为:1、先天性心脏病:右心位、单心室单心房、大动脉转位并肺动脉发育不良,肺动脉狭窄(重度)、动脉导管未闭;2、新生儿肺炎;3、新生儿出血症。孩子的先心病属于很严重的类型,基本没有治疗价值,山东二院建议出院。原告含泪抱着孩子出院,在家尽心护理,直至2014年5月21日去世。 原告认为被告有医疗过错,VIVID7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机是当前比较先进的仪器,应当能够在孕期诊断出胎儿心脏发育状况,原告定期进行产检,就是为了提前预知胎儿是否健康,是否适合生育。但是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做到,其过错直接导致有严重先天疾病的孩子出生,其后被告又草率为原告做了节育手术,使得原告丧失了再生育的权利,如果再生育,需要进行输卵管吻合术。再有被告治疗错误致张庆宵新生儿出血症。孩子和生育机会双双丧失的现状,对原告精神打击非常严重,痛不欲生。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只得起诉,请求法院:1、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9474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夏津县医院辩称: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新生儿出现先心病属于先天性发育畸形,我单位的诊疗行为符合治疗原则,无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二、事实经过:患者:唐春霞,女性,36岁。因妊娠38+2周,于2014年02月13日入住夏津县人民医院妇产四科,次日行剖宫产+女扎术分娩一男婴后发现婴儿四肢发青入住新生儿监护室。原告对产前B超检查未检出胎儿先天性心脏病及行女扎术与我院发生争议。三、陈述意见:1、我院超声检查开展的是产前检查。根据《山东省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试行),产前超声检查项目,内容及仪器和技术的要求,产前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级。根据我院现有的条件,我们属I级检查范围。I级产前超声检查:指一般产科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主要对胎儿的生长发育进行大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不是以检测胎儿畸形为目的。由于本文件为试行阶段,目前我院还不具备II、III级产前超声检查条件,所以我们按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分册》常规超声检查内容进行检查。2、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分册》160页中,对正常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内容包括:①胎位。②胎儿径线测量双顶径(BPD),股骨长度(FL)。③是否为多胎。④检查胎儿有无显性脊柱裂、无脑儿、腹裂、心脏外翻。⑤测量胎心率,及观察胎动。⑥确定胎盘位置。⑦测量羊水深度。并不包括单腔心。3、规范操作:我院超声室工作人员对每人每次的检查均按规范操作,仔细检查,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即尽最大努力不漏诊胎儿重要的发育异常,也决不能将正常胎儿误为异常。我们有时为了某些部位显示不清而嘱咐病人多次活动反复进行检查,但相当一部分都无济于事,所以超声的局限性和特殊性只能显示受检时的平面情况,为此胎儿畸形的检出率不可能达到100%,这是现在医学水平的限制。《超声医学》第五版902页中正如美国妇产科医师协会(1993)所强调的一样:“不管使用哪种方法,亦不管妊娠在哪一阶段,即使让最有名的专家进行彻底的检查,期望能够将所有的胎儿畸形均能被检测出是不现实也是不合情理的。”4、超声检查不是万能的,有局限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受检者宫内胎儿体位、羊水、胎儿不断活动、胎儿骨骼声影、孕妇腹壁肥厚或水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许多器官或部位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同时大动脉转位是宫内产前超声最难诊断的心脏畸形之一(见《超声医学》第五版934页)。胎儿期产前超声检出率明显低于新生儿期。唐春霞之子诊断系产后检查。我院使用GEViViD7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机,在产科检查,特别是在胎儿心脏检查方面无特异性和优越性。5、我方已尽到告知义务:来我院检查者均为自愿检查者,对我们县级医院超声检查均为Ⅰ级检查,而非产前诊断是众所周知。对于那些未被产前检查出缺陷的胎儿的出生,就目前优育来讲,我们超声工作者也深表遗憾。为提醒检查者,我院B超报告单上注明:本报告仅供临床参考,不做任何法律依据。6、孕妇家属要求:术中结扎。见病历第16页“剖宫产术知情同意书”中有签字为证;其次,在病历第7页中的产程记录中述:婴儿外观发育正常,aqgar’1’—9’,5’—9’。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新生儿出现先心病属于先天性发育畸形所致,与我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唐春霞的女扎术是在病人及家属要求同意的情况下,符合治疗原则,无医疗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