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沾商初字第322号 原告:贾花亭,女,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代理人:孔凡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连山,男,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姜建华,女,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代理人:张丽佳,女,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系被告之女。 原告贾花亭与被告张连山、姜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花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花亭负担。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艳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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