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荣运,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原告王甲泉与被告王荣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尹金国和被告王荣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王甲泉及其委托代理人尹金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荣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13日上午,被告在其村南的责任田内用火烧麦茬时,由于火势失控,烧毁我的2.8亩麦田,造成绝产,事发后村委会调解,我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每亩赔偿1000元,被告应赔我2800元,但在赔偿了2300元后,剩余500元拒绝再行赔偿,与被告交涉无果,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是故意点的,是抽烟把麦茬引燃的,烧毁了原告的麦田,实际上没有真正绝产,每亩赔偿1000元是村里调解的,原告说的地亩数和钱数都对,原告要求剩余的钱认该,但我拿不出来,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不能定日子。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两份,用于证明原告被烧毁的麦子亩数,村委会调解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每亩赔偿1000元及被告没有赔偿到位的情况,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第一次开庭后本院调查了村委会副主任王某甲,其称调解时自己和支书王某乙在场,每亩赔偿1000元,王荣运同意,说10天内给钱;起诉的户基本是烧净了的,王荣雪烧毁的是1.7亩,是收割机用仪器量出来的;我们知道被告给各户一部分钱,户家没有同意说剩下的钱不要了;后来户家找村里,支书调解的按每亩800元,可以给各户做工作,户家表示只要一次性把钱补齐,可以按800元,但王荣运不同意,所以工作没有做下,户家才起诉的。第二次开庭质证时,原告对该调查笔录无异议。 经当事人陈述和举证,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均系同村村民,在村南有承包地,今年春季种植的小麦。2015年6月13日,被告的小麦收割后,被告在田间将麦茬引燃。原告称是被告点燃的,被告称是抽烟不慎引燃的。被告发现地里麦茬被引燃,和附近赶来的村民赶忙灭火,但因风势较大,没有得到控制,致使烧毁了临近的包括原告在内的10余户的麦田,有人拨打了110和119报警电话。事件发生后,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给被烧毁麦田的农户和被告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由被告赔偿包括原告在内的被烧毁麦田的农户每亩1000元,由村委会查询登记和农户自报的地亩数结合,确定了每户的麦田地亩数和被告赔偿被烧毁麦田农户的具体数额,被告给部分农户打了欠条。其中,原告被烧毁麦田2.8亩,被告应赔偿原告2800元。后被告给各户送去部分赔偿款,收回了部分欠条,说的先给一部分,剩余的再想办法,其中给原告送去赔偿款2300元,欠原告500元。包括原告在内的10户被烧毁麦田的村民向被告讨要剩余赔偿款未果,于是诉来我院。因该10个原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我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经征求原被告的同意,本院对该10个案件合并进行了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