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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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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生与李洪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李洪乐,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夏津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69号华腾丽晶大厦。 负责人:黄忠升。 委托代理人:张龙滨,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祥生与被告李洪乐、太平财产保险有

被告:李洪乐,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夏津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69号华腾丽晶大厦。

负责人:黄忠升。

委托代理人:张龙滨,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祥生与被告李洪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德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祥生及委托代理人谢洪志,被告李洪乐,被告太平财险德州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龙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祥生诉称,2014年12月5日晚,李洪乐驾驶鲁NH781T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08线行驶至夏津县香赵庄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祥生相撞,致王祥生受伤住院治疗并构成伤残牟。其中鲁NA781T号车在被告太平财险德州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要求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0791元。

被告李洪乐辩称:事故车辆是我的,事发时是我对象开着,是在门头上回家,在308道南开的门头,当时车内就她自己,她事发当天没有喝酒,有驾驶证,庭下提交驾驶证。事发时我对象因为害怕就回家给家人和邻居说了,我和父母就到现场了,不是逃避责任,我车辆的中间部分有撞痕,车辆已经修了,换的前杠。

被告太平财险德州公司辩称:对原告及被告李洪乐的所述的事实,原告及李洪乐应提供证据证明,因事发后相关当事人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对事故的过程请法院核实。鲁NA781T在我司投有交强险。若事故属实,同意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晚22时许,刘丽婷(其丈夫为李洪乐)驾驶自家车辆鲁NA781T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夏津县香赵庄镇香赵庄村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王祥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王祥生受伤。事发后虽拨打了报警电话,但由于双方相识,表示自行协商,交警部门未作处理。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财险德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受伤后分别入住夏津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费巨额医疗费并构成伤残。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10791元(被告之前垫付的50000元已经扣除)。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举证如下:

一、原告方自我陈述及出庭证人王某证言、交警部门出警视频及照片,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事后报警情况、双方家人现场参与情况。证明事故的客观真实性,双方当时表示自行和解。

二、夏津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证明原告受伤后入住上述两医院治疗26天,花费医疗费7634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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