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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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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林与夏津县华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民初字第220号 原告:李长林,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袁恩亮,男,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华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王精华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民初字第220号

原告:李长林,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袁恩亮,男,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华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王精华。

委托代理人:张奎生,男,山东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71号。

负责人:张治国

委托代理人:王文革,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谢元亮,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长林与被告夏津县华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运输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审判员栾福广独任审判。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袁恩亮到庭,被告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奎生到庭,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文革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20日3时35分许,李西明驾驶鲁N59926-鲁NSF7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0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08线515公里加600米处时,与对行的孟祥国驾驶的鲁PA6059-鲁PF69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经南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西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系鲁PA6059-鲁PF69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鲁N59926-鲁NSF7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是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车辆损失20200元、评估费610元、施救费18000元,另因事故造成鲁PA6059-鲁PF69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停运22天,停运损失30800元,就原告损失,与被告协商不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鲁N59926-鲁NSF7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诉求无异议,同意赔偿2000元,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运输公司辩称:请求法庭核实原告损失后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3时35分许,李西明驾驶鲁N59926-鲁NSF7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0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08线515公里加600米处时,与对行的孟祥国驾驶的鲁PA6059-鲁PF69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经南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西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李长林系鲁PA6059-鲁PF69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鲁N59926-鲁NSF7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是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损20200元,车损鉴定费610元,拖车、倒货等费用18000元,停运损失24200元,停运损失鉴定费25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及主张,原告举证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责任划分。

二、车辆挂靠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系事故车辆鲁PA6059-鲁PF69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三、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一份:证明事故车辆鲁PA6059-鲁PF69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本次事故造成车损20200元。

四、车损评估费单据一张:证明原告为鉴定车损花费鉴定费610元。

五、施救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花费拖车费180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