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51号 原告:庞玉浩,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刘振信,男,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从礼,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宋悌文,男,山东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玉浩诉被告靳从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玉浩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靳从礼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玉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玉浩撤回对被告靳从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玉浩承担。 审 判 长 张超 人民陪审员 王欣 人民陪审员 于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 员代 琳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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