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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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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玉廷与封佃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封佃章,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夏津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住所地:夏津县中山南路36号。 负责人:安周军。 委托代理人:崔燕,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姜玉廷诉被告封佃章、中国人

被告:封佃章,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夏津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住所地:夏津县中山南路36号。

负责人:安周军。

委托代理人:崔燕,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姜玉廷诉被告封佃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洪志到庭,被告封佃章到庭,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崔燕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13日,原告姜玉廷驾驶电动车在夏津县管尔庄村路口与被告封佃章驾驶的鲁N51T55号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自行车损坏,姜玉廷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姜玉廷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诉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2544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司承保鲁N51T55号轿车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偿。

被告封佃章辩称:对原告的损失依法赔偿,事发后为原告垫付了4670元,同时因此事故我也受伤花费2570元,车损13850元,要求原告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11时20分许,封佃章驾驶鲁N51T55号小型轿车沿S25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S254线夏津县管尔庄村路口时,与前方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的姜玉廷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封佃章、姜玉廷受伤,两车损坏、树木损坏。经夏津县交警大队认定:封佃章驾驶机动车未减速慢行、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相比姜玉廷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转弯的违法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过错严重,依法确定封佃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姜玉廷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后,原告入住夏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24467元。2015年7月1日,经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姜玉廷构成交通事故X级伤残。2、姜玉廷以上损伤的营养期限45日,护理期限45日,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护院后需一人护理。

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

一、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时间,地点,形成原因及责任划分,姜玉廷驾驶电动车,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二、对方肇事车辆强险保单一份,证明该车在第二被告处投有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三、医药费24467元。夏津县人民医院结算单一张21882.8元,门诊收费单十一张,病例一份,诊断证明一份,清单一份。

四、误工费160×108天=17280元。事故日3月13日至评残7月1日。有证人证言出工记录为证。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22=2200元。

六、营养费:45天×100元=4500元。

七、交通费1000元,加油票是评残等实际花费。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