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3098-1号 原告:张飒。 被告:李博。 被告:王洋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飒诉被告李博、王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飒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博、王洋洋价值160000元的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案外人张效亭所有位于梁山县城水泊北路31号3-204室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博、王洋洋价值160000元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原告张飒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张效亭所有位于梁山县城水泊北路31号3-204室房产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冬梅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曹务豪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