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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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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柳某某李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石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谭某某,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柳某某,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石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谭某某,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柳某某,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柳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成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马德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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