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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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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生、王辰与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新民初字第326号 原告:王洪生,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 原告:王辰,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王洪生,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新民初字第326号

原告:王洪生,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

原告:王辰,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王洪生,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

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洋,任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生、王辰与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洪生、王辰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生、王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生、王辰撤回对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596.5元,由原告王洪生、王辰承担。

审 判 长  王锡朝

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

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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