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石民初字第230号 原告:王聪,男,199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蓬莱市。 法定代理人:王安丰,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系原告王聪之父) 被告:柳福良,男,17岁,汉族,学生,住龙口市。 法定代理人:柳启厚,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系被告柳福良之父) 被告:柳启厚,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张燕,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刁艺超,男,17岁,汉族,学生,住龙口市。 法定代理人:刁永仪,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系被告刁艺超之父) 被告:刁永仪,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刁淑霞,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慕中豪,男,17岁,汉族,学生,住龙口市。 法定代理人:慕福亭,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系被告慕中豪之父) 被告:慕福亭,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刁杏红,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刘岩,男,17岁,汉族,学生,住龙口市。 法定代理人:刘树波,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系被告刘岩之父) 被告:刘树波,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刘翠玲,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刁庆祥,男,17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法定代理人:刁永岩,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系被告刁庆祥之父) 被告:刁永岩,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吴海艳,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龙口市石良中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聪诉被告柳福良、柳启厚、张燕、刁艺超、刁永义、刁淑霞、慕中豪、慕福亭、刁杏红、刘岩、刘树波、刘翠玲、刁庆祥、刁永岩、吴海艳、龙口市石良镇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聪撤回对被告柳福良、柳启厚、张燕、刁艺超、刁永义、刁淑霞、慕中豪、慕福亭、刁杏红、刘岩、刘树波、刘翠玲、刁庆祥、刁永岩、吴海艳、龙口市石良镇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聪承担。 审判员 李成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