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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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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美珍与徐培国、周绪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石民初字第31号 原告:宋美珍,女,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孙宁,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鹏,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徐培国,男,1964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石民初字第31号

原告:宋美珍,女,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孙宁,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鹏,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徐培国,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周绪政,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原告宋美珍诉被告徐培国、周绪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传票,查无此人,无法送达,后本院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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