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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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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培宪与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3069-1号 原告:李晓博。 被告:董玉岱, 被告: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兆宝,经理。 被告:张兆保。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宪诉被告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保民间借贷纠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3069-1号

原告:李晓博。

被告:董玉岱,

被告: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兆宝,经理。

被告:张兆保。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宪诉被告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保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张东芳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培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保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杨培宪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张东芳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冬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务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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