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3069-1号 原告:李晓博。 被告:董玉岱, 被告: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兆宝,经理。 被告:张兆保。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宪诉被告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保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张东芳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培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保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杨培宪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张东芳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冬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务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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