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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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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敏与董圣民、刘兴彦、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3493-1号 原告:程敏。 被告:董圣民。 被告:刘兴彦。 被告:牛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敏与被告董圣民、刘兴彦、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3493-1号

原告:程敏。

被告:董圣民。

被告:刘兴彦。

被告:牛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敏与被告董圣民、刘兴彦、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董圣民、刘兴彦、牛建华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周怀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董圣民、刘兴彦、牛建华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程敏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周怀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清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蒋继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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