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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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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惠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梁山元田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商初字第1366-1号 原告:梁山惠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传勇,总经理。 被告:山东梁山元田车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惠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梁山元田车业有限公司买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商初字第1366-1号

原告:梁山惠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传勇,总经理。

被告:山东梁山元田车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惠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梁山元田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山惠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梁山元田车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4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杨振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山惠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梁山元田车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4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梁山惠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杨振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旭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洪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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