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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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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公司与三亚医院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5)城民二初字第391号 原告上海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某松,海省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某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田某刚,该医院院长。 原告上海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三

(2015)城民二初字第391号

原告上海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某松,海省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某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田某刚,该医院院长。

原告上海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三亚市某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连某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亚市某某医院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2012年8月14日,某某公司、三亚市某某医院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采购的法定程序,签订一份《三亚市某某医院招标采购医疗设备中标产品购销合同书》(简称《购销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为三亚市某某医院供应一批眼科设备,总价为7290000元,并对设备的质量保证、运输、交货、验收及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某某公司按约履行合同,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并通过三亚市某某医院的验收,三亚市某某医院至今未提任何异议。三亚市某某医院在2012年9月20日向某某公司支付第一笔货款2187000元,2014年6月25日支付500000元,除5%质保金364500元尚未到支付时间,其尚欠某某公司货款4238500元。经某某公司多次催款,三亚市某某医院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三亚市某某医院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已严重违约,按合同第11.3、14.2条款的约定,若三亚市某某医院未能按约向某某公司支付设备价款,逾期超过三天则视为违约,违约金每日按逾期价款或设备中标合同总额的3‰计算。但考虑到三亚市某某医院作为医院的特殊性,某某公司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上浮30%主张违约金,请求判决:三亚市某某医院向某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238500元及违约金220402元(自2014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上浮30%计,暂计至2014年12月,付清款项前应继续计算)。

被告三亚市某某医院没有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对三亚市某某医院医疗设备项目进行集中公开招标采购。2012年7月24日,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某某公司,其中标三亚市某某医院眼科设备项目,中标金额7290000元。2012年8月14日,三亚市某某医院(甲方)与某某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供应一批眼科设备,自合同生效起90天交付使用;总价为7290000元,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货款的30%(即2187000元),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货款的30%(即2187000元),试运行满一个月,经相关方面检测验收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星期内付35%(即2551500元),5%(即364500元)作为质保金满壹年设备远行正常后支付给乙方;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逾期付设备款,应向乙方每日偿付设备中标合同总额3‰违约金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