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二初字第1143号 原告王某林,男。 委托代理人聂某峰,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宏,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成、郝某雨,该公司职员。 被告三亚某某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泽,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林诉被告山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三亚某某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林的委托代理人聂某峰,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成、郝某雨,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某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林诉称:2010年,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总体承包亚龙湾迎宾馆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2012年11月30日,王某林与某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王某林承包该项目酒店大堂及27栋别墅的建筑安装工程,工程价款暂定2000万元,按实际工程的结算价款为准。王某林在合同签订后按照行业标准及双方约定对项目进行施工,并于2013年7月完成施工。因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王某林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王某林多次上访后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在王某林提交的经农民工签字的《某某亚龙湾迎宾馆未付工资表》上均盖章,根据《工资表》,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对拖欠王某林工程款中属于农民工工资的部分为4972310元,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280万元,尚余2172310元。因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无故拖延与王某林进行工程结算,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2014年1月15日,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调解,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王某林三方签署《协调备忘录》,约定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与王某林尽快达成工程结算,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王某林支付工程结算总款的95%。2014年5月23日,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与王某林达成了结算款总额为12830750.39元的《建筑工程结算书》,扣除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已付工程款9740754.64元,仍欠王某林工程款2499781.23元。请求判决:1、某某公司向王某林支付工程款2499781.23元;2、某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某某公司与王某林之间签订协议书的背景为某某公司指定分包工程,某某公司对具体事项不具备确认权利,结算由王某林和某某公司最终结算,某某公司委托某某公司给王某林付款。2013年7月30日,某某公司强行将某某公司及王某林驱逐出工地,中止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拒绝与某某公司办理结算。2014年1月15日签署的备忘录明确某某公司与王某林、某某公司之间的关系,某某公司欠王某林工程款属实,请求法院根据协议书、备忘录、工程结算书等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