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850-1号 原告:陈绍榜。 被告:马忠升。 被告:赵玉荣。 被告:赵淑井。 被告:马雷雷。 被告:李守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榜诉被告马忠升、赵淑井、赵玉荣、马雷雷、李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绍榜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忠升、赵淑井、赵玉荣、马雷雷、李守军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案外人梁兆振所有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绍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马忠升、赵淑井、赵玉荣、马雷雷、李守军的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陈绍榜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梁兆振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丰思国 审 判 员 冯冬梅 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务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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