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2582-1号 原告:陈乃勇。 被告:孟宪库。 被告:杨晓梅。 被告: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宪库,经理。 被告:孟伟。 被告:山东清华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乃勇诉被告孟宪库、杨晓梅、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孟伟、山东清华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乃勇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宪库、杨晓梅、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孟伟、山东清华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菏泽金沁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西街南侧的土地使用权21529㎡【菏国用(2012)第15024)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乃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孟宪库、杨晓梅、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孟伟、山东清华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陈乃勇提供担保的案外人菏泽金沁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西街南侧的土地使用权21529㎡【菏国用(2012)第15024)。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丰思国 审 判 员 冯冬梅 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务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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