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法执保字第1372号 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成华 被申请人李清彬。 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李清彬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31日作出夏卫计生征字(2015)101206065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并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清彬款项83286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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