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737号 原告徐传臣,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住济阳县。 被告黎茂洪,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臣与被告黎茂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传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黎茂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传臣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传臣撤回对被告黎茂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徐传臣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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