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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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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有武与李瑞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阳民初字第1789号 原告单有武,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小苹,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萌萌,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端英,女,1972年10月10日出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阳民初字第1789号

原告单有武,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小苹,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萌萌,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端英,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董传勇,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单有武与被告李端英、被告董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小苹、赵萌萌,被告李端英及被告董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有武诉称,2014年10月15日20时50分许,被告李端英驾驶被告董传勇所有的鲁AA698T小型轿车沿济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济太路与回垛路路口时,与原告单有武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被告李端英驾驶车辆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端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发生事故时,被告董传勇所有的鲁AA698T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已经处于脱保状态。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济阳县人民医院治疗17天。原告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被告垫付,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住院期间误工费34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4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计10810元;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出院后的误工费、护理费等鉴定后予以增加;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后来,原告单有武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费510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18205元、鉴定费23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等共计104559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李端英、被告董传勇辩称,原告单有武是农村户口,不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主张。另外,原告单有武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20时50分许,被告李端英驾驶鲁AA698T小型轿车沿济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济阳县济太路与回垛路路口时,与原告单有武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单有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李端英驾车逃逸。济南市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济公交认字(2014)第ZP0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端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单有武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单有武被送往济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7天,住院花费20793.21元。上述治疗费均由被告李端英支付。经诊断,原告单有武伤情为:急性中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右枕部硬膜外血肿、中颅底骨折并脑脊液耳漏、颅内积气、头皮擦挫伤(额颞部)。原告单有武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1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