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保字第101号 申请人章丘科汇门窗有限公司,驻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刘学忠,经理。 被申请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国良,经理。 申请人章丘科汇门窗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济阳县崔寨镇前街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章丘科汇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济阳县崔寨镇前街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仲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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