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保字第74号 申请人柏延丽,女,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人宁必武,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齐建峰,男,1990年3月17日生,住济阳县。 申请人柏延丽、宁必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齐建峰驾驶并所有的鲁A950CU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柏延丽、宁必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齐建峰驾驶并所有的鲁A950CU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亮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仲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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