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保字第73号 申请人张梦宇,男,2001年3月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孟宪英,系张梦宇之母。 被申请人张二振,男,1977年12月2日生,住聊城市莘县。 被申请人济南再创塑窗机械厂,驻济南市。 申请人张梦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二振驾驶的济南再创塑窗机械厂所有的鲁AVV878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梦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二振驾驶的济南再创塑窗机械厂所有的鲁AVV878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亮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仲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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