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559号 原告路学亭,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艾贻财,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艾贻财从原告路学亭处购买肥料,经结算被告艾贻财共欠原告路学亭肥料款12420元,并为原告路学亭出具欠款条五份。后经原告路学亭多次催要,被告艾贻财拒不偿还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肥料款124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艾贻财于2015年9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路学亭肥料款9500元; 二、原告路学亭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路学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艳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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