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562号 原告路学亭,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艾明广,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被告艾明广从原告路学亭处购买肥料,共欠原告路学亭肥料款5300元,并为原告路学亭出具欠款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肥料款5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艾明广于2016年3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路学亭肥料款5300元; 二、双方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学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艳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红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