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阳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石建民,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董敏,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强,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济南建筑安装分公司,地址济南市槐荫区西外环路298号南沙佳苑6号楼1单元301室。 负责人李金存,系分公司经理。 被告济阳县崔寨镇前街村民委员会,地址济阳县崔寨镇前街村。 法定代理人赵中水,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元平,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该村副书记,住济阳县。 原告石建民与被告孟强、被告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济南建筑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滕州三建)、被告济阳县崔寨镇前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街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建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敏、被告滕州三建委托代理人李金存、被告前街村委的委托代理人赵元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强经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