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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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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均祥与王加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保字第84号 申请人高均祥,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申请人王加富,男,1982年11月6日生,住章丘市。 申请人高均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保字第84号

申请人高均祥,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申请人王加富,男,1982年11月6日生,住章丘市。

申请人高均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加富驾驶并所有的鲁A899AL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均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加富驾驶并所有的鲁A899AL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

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仲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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