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保字第85号 申请人许俊玲,女,195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申请人崔洪吉,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 被申请人姚新利,住北京市。 申请人许俊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崔洪吉驾驶的姚新利所有的京QW7B95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俊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崔洪吉驾驶的姚新利所有的京QW7B95号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 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仲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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