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城民二初字第1094号 原告:三亚明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鲲,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李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水莲,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王某军,男,汉族。 原告三亚明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李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在诉讼中下落不明,本案于2014年12月2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5日至3月17日对被告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