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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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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天行电召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蔡某某、杨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5)城民二初字第419号 原告:三亚天行电召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柯妮,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林,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 被

(2015)城民二初字第419号

原告:三亚天行电召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柯妮,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林,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

被告:蔡某甲,男,汉族。

被告:蔡某乙,男,汉族。

被告蔡某甲、蔡某乙的监护人:蔡某某,系其祖父。

被告蔡某甲、蔡某乙的监护人:杨某某,系其祖母。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瑞瑞,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亚天行电召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某、杨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绵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亚天行电召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柯妮,被告蔡某某、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田瑞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亚天行电召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8月19日,蔡某庆入职原告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同年9月19日,蔡某庆非因工突然死亡。随后,原告向蔡某庆的家人(即四被告)支付了2000元的救济金,发动员工捐款3230元,还向工会申请救助金2000元。2015年1月,四被告就蔡某庆非因工死亡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告支付丧葬补助费15191元、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49398元。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三劳人仲裁字(2015)xx-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四被告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共计64589元。由于蔡某庆入职刚一个月,原告按规定应在一个月后并待月工资总额确定后才能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但蔡某庆此时突然死亡无法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这非原告过错造成的。即使支付上述款项,亦应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算,仲裁裁决书计算的标准错误亦不应支持。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予向四被告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共计64589元。

四被告蔡某某、杨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对于原告陈述蔡某庆入职原告工作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工资数额以及系非因工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四被告系蔡某庆直系亲属,依靠蔡某庆生前收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原告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四被告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在庭审中,原、被告对蔡某庆劳动关系及系非因工死亡的事实无异议。原告同意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四被告支付相应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并表示对之前已支付的慰问金不再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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