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33号 原告:蒋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代理人:程东风,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