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476号 原告:陈某少,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晓宁,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宏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志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强,海南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少诉被告海南宏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绵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少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晓宁,被告海南宏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少诉称: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入职被告处担任销售助理,入职时约定月工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年底,被告法定代表人任志兴口头承诺自2014年1月开始给原告加薪,每月5000元,其中每月2000元汇总到年底才以提成奖金的方式一并发放,共计24000元。2014年9月,被告因一笔款项转账不当为由与原告发生争执,该款随后一个月已回转,并没有造成损失,但被告以此为由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并要求原告离职。2014年12月15日,被告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为此,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后不服,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7月26日至2014年12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拖欠2014年11月1日至12月12日的工资42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4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提成奖金24000元。 被告海南宏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到被告处工作,2014年12月12日上午过来考勤后就离开不再回来上班,其实际终止劳动关系时间是2014年12月11日。原告在工作中因错转帐一笔款项,虽后来也转回,但已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及丧失一个品牌的代理权。被告要求原告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引起原告的争执。随后,原告要求离职,被告亦予同意,并要求进行工作交接,但原告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就不再来上班,经多次电话通知被拒绝,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的行为,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行为,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另外,对于原告主张提成奖金不是事实,且亦无证据证明,亦不应支付。还有,原告主张拖欠工资的问题,在劳动仲裁后已向原告支付,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综上,原告诉求无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到被告处工作,担任销售助理职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承认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但原告认为自2014年1月开始其工资调整为5000元,并由两部分构成,即每月现金支付3000元,另外2000元作为提成奖金累积到年底才发放,被告对其陈述的该事实不予认可。2014年9月期间,原告填写一份单据弄错收款单位,财务核审后将该汇出。一个多月后,经交涉才将该款打回。被告认为原告的该行为致使其较大经济损失以及被对方公司取消某一品牌的代理资格,要求原告进行相应的赔偿,由此双方发生争执。2014年12月11日,原告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任志兴发生短信表示对其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的麻烦和损失抱歉,同时愿意按银行利息支付损失,并要求在支付提成奖金的前提下辞职。次日,原告到公司考勤上班,被告要求原告交接工作并离职,原告随即离开公司不再上班。被告之此后于当日下午及15日上午短信通知原告交接工作,但原告予以拒绝。因2014年12月13、14日系原告周未休息日不上班,被告于15日用电子邮件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有:1、2014年12月12日起擅自离职,不交接工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丧失了产品代理权;3、日常工作不尊重领导,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公司内部同事之间造成不良影响。被告在庭审中陈述5万元的损失系原告失误转款后,在转回该款期间对外借用高利贷作为流转资金产生的利息损失;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审核转款不是其职权范围,其承担的过错责任较小,应按银行利息计算损失。在庭审中,被告提供该公司《综合管理及考核办法》作为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入职时已知晓该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