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49号 原告:孙某,男。 委托代理人:程某,当涂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戎某,女。 原告孙某与被告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孙某曾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戎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当民一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孙某与戎某离婚,并于2014年12月18日向戎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