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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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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萍与陶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25号 原告:周光萍,女。 委托代理人:徐茂荣。 被告:陶志君,女。 原告周光萍与被告陶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25号

原告:周光萍,女。

委托代理人:徐茂荣。

被告:陶志君,女。

原告周光萍与被告陶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光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茂荣、被告陶志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光萍诉称:陶志君因经营困难,分别于2014年2月23日、6月13日、9月9日向其借款4万元、3万元、10.4万元,陶志君分别出具借条交其收执。其中借款4万元、3万元均约定了借款利率,借款3万元约定于2014年9月12日归还。陶志君自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借款,故诉请判令陶志君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7.4万元、利息1.16万元(其中借款本金4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3日,借款本金3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12月13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周光萍提交如下证据:一、2014年2月23日、6月13日、9月9日的借条各一张,证明陶志君分别向其借款4万元、3万元、10.4万元;二、2014年7月13日、8月18日借条各一张,证明陶志君分别向其借款2万元、4万元,陶志君归还了本息9.5万元,本息业已还清。

陶志君辩称:其于2014年2月23日、6月13日向周光萍借款属实,分别约定借款月利率为6%、8%,尚未归还本息;2014年9月9日,其向周光萍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8%,因无钱归还借款,约2014年10月重新出具借条,并将之前的利息计算在内共计10.4万元,但借款的落款时间仍书写为借款日期,至今未归还本息。

陶志君未提交证据,对周光萍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其已归还的9.5万元没有明确是归还哪笔借款。

本院认证意见:陶志君对周光萍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陶志君分别于2014年2月23日、6月13日、7月13日、8月18日向周光萍借款4万元、3万元、2万元、4万元,分别约定借款月利率为6%、8%、8%、6%,6月13日、8月18日的借款分别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12日、2015年7月13日;2014年9月9日,陶志君又向周光萍借款10.4万元。2014年10月29日,陶志君归还周光萍5万元,约几天后又归还4.5万元。

庭审中,周光萍、陶志君一致同意陶志君所归还的9.5万元系归还2014年7月13日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400元(按本金2万元、以月利率3%计息)、8月18日的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3600元(按本金4万元、以月利率3%计息),并抵扣陶志君所欠周光萍2014年11月的工资3500元,余款2.25万元抵扣涉案借款的应付利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