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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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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代顺与徐进追偿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83号 原告:何代顺,女。 被告:徐进,男。 原告何代顺与被告徐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83号

原告:何代顺,女。

被告:徐进,男。

原告何代顺与被告徐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代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代顺诉称:其与徐进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3月13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协议由徐进偿还当涂县姑孰镇东方嘉园一村9栋101室房屋的按揭贷款,然徐进自2014年12月起未按约定支付贷款,导致银行在其公积金账户扣划4554元。其认为,双方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徐进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徐进未及时还款,其代为偿还了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的贷款共计5554元,故诉请判令徐进偿还其代为偿还的贷款5554元。

何代顺提交如下证据:一、离婚证与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何代顺、徐进于2013年3月13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协议由徐进偿还当涂县姑孰镇东方嘉园一村9栋101室房屋的贷款,还款结束后房屋归林泽河所有;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客户交易查询单、马鞍山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出具的收据各一份,证明因徐进未偿还房屋贷款,其支付了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的房屋贷款。

徐进辩称:其与何代顺约定由其归还当涂县姑孰镇东方嘉园一村9栋101室房屋贷款,自2013年3月起其一直归还房屋贷款直至2014年11月,因何代顺的其他亲属(何代顺母亲、弟媳、侄儿)均居住在该房屋内,却将其赶出房屋,所以才未偿还贷款。其可以继续偿还贷款,但何代顺的其他亲属(弟媳、侄儿)不能居住在该房屋内;其离婚时没有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却承担了债务。

徐进未提交证据,对何代顺提交的证据也未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何代顺提交的证据确认下列事实:何代顺、徐进于2013年3月13日在当涂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协议徐进偿还当涂县姑孰镇东方嘉园一村9栋101室房屋的按揭贷款。徐进自离婚后一直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直至2014年11月,后双方为房屋的居住问题发生争议,徐进停止偿还贷款。另查明,当涂县姑孰镇东方嘉园一村9栋101室房屋登记为何代顺与徐进共同共有,以何代顺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因徐进自2014年12月起未偿还房屋贷款,何代顺偿还了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的房屋贷款共计元5509.5元。

本院认为:何代顺、徐进登记离婚时协议约定由徐进偿还当涂县姑孰镇东方嘉园一村9栋101室房屋的按揭贷款,该约定系双方登记离婚时所达成的一致协议,何代顺、徐进均未提出离婚协议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因此,该项协议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徐进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由于双方未向银行申请变更贷款人,因此何代顺仍负有偿还贷款的义务,但何代顺在偿还贷款后可根据双方登记离婚时的协议向徐进进行追偿。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代顺代为偿还当涂县姑孰镇东方嘉园一村9栋101室房屋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的按揭贷款共计5509.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