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30号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丁杰,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根葆,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春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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