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03号 原告:李彪,男。 委托代理人:刘湛江,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邦花,女。 被告:黄忠厚,男。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德平。 原告李彪与被告李邦花、黄忠厚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彪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湛江与被告李邦花、黄忠厚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德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彪诉称:李邦花与其系姐弟关系,李邦花与黄忠厚系夫妻关系。其有祖居宅基地约750平方米,位于当涂县江心乡吉余村吉二片自然村江心洲中心路南侧。2000年,李邦花、黄忠厚在自己已享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在其住房的西南边),趁其不在家时,突然侵占其宅基地东北面的宅基地约300平方米,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三间门面房、三间住房。多年来,其念及手足之情请中间人调解,黄忠厚、李邦花也承认侵占了宅基地,其对黄忠厚、李邦花提出的替代返还宅基地的位置不满意;2009年,黄忠厚、李邦花迫于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让出一间门面房给其使用作为权宜之计,由于侵占宅基地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其一直坚持交涉,导致双方日久积怨。李邦花不但不念及手足之情主动找茬,如2014年5月,其妻子余其珍在自家宅基地的空地上浇粪时,李邦花又主动找茬,一时理屈竟恼羞成怒殴打余其珍,又以佩戴的项链部分丢失为由向法院起诉,故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李邦花、黄忠厚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在侵占其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恢复被侵占宅基地的原状,返还其被侵占的宅基地面积300平方米。 李彪提交如下证据:一、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事项。二、证明一份(有证人张德财、李著兴、李邦龙、李邦海签字及江心乡吉余村民委员会盖章),证明在政府没有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以当地村委会、村民组、村民邻居的证明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而他们均证明了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为李彪;三、其绘制的李彪宅基地房屋示意图一份(有李著兴的签名及江心乡吉余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证明李彪宅基地的面积、范围及李邦花、黄忠厚侵占宅基地的面积、范围,基层政府没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确权,李邦花、黄忠厚又无证据推翻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故应当按照其提供的证据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四、照片六张,证明李邦花、黄忠厚已有宅基地300-500平方米,该宅基地被征收后政府又重新安置了新宅基地,他们已在新安置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院落约600-700平方米,李邦花、黄忠厚却侵占其宅基地建造门面房、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