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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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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之与居明飞、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35号 原告:施行之,男。 委托代理人:许维平。 被告:居明飞,男。 委托代理人:王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35号

原告:施行之,男。

委托代理人:许维平。

被告:居明飞,男。

委托代理人:王健。

被告: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家凤,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小华。

委托代理人:魏浩。

原告施行之与被告居明飞、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二道路排水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行之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维平、被告居明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健、被告第二道路排水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小华、魏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施行之诉称:第二道路排水公司系南京禄口机场二期工程承包商,第二道路排水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居明飞工程队施工。其受雇于居明飞,2013年12月30日17时许,其随该工程队在南京禄口机场二期工程工地上工作时,被放下的路面摊铺机熨平板砸到右脚,后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六医院(以下简称:八六医院)治疗,经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右足损伤属伤残八级。其是居明飞招用的员工,居明飞按月给付工资,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因此其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应由居明飞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道路排水公司系南京禄口机场二期工程承包商,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居明飞工程队施工,其在施工工地上受伤,则发包人第二道路排水公司应当与没有资质的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诉请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17天×20元/天)、营养费900元(30天×30元/天)、护理费5850元(60天×97.5元/天)、误工费9000元(3月×3000元/月)、伤残赔偿金138684元(23114元/年×20年×30%)、精神抚慰金1800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75074元。

施行之提交如下证据:一、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事项;二、第二道路排水公司的信息查询单一张,证明第二道路排水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三、八六医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证明其受伤的伤情及治疗情况;四、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其因伤致右足损伤属伤残捌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分别为90天、30天、60天,支付鉴定费1300元;五、陈国信于2014年4月12日、2015年1月27日出具的证明各一份,施万东、戈国兴于2014年4月14日出具的证明各一份。陈国信于2014年4月12日陈述2012年起在居明飞工程队工作,2013年5月底居明飞在南京禄口机场二期改造工程(承建商第二道路排水公司)施工,施行之担任打桩工作,2013年12月31日自己看到施行之在整理工具时由于摊铺机员在没有确定后面有没有人的情况下将机器放下,砸到了施行之的脚;2015年1月27日陈述,其与施行之等人于2012年3月至10月、2013年6月至12月在居明飞工程队上班;施万东陈述其每天开车接送居明飞工程队的工人上下班,2013年12月30日快下班时施行之因整理工具时被摊铺机压到脚;戈国兴陈述第二道路排水公司承建的南京禄口机场二期改造工程中居明飞从事路面水稳工程,2013年12月30日下班前,施行之在整理工具时被路面摊铺机压到脚。证明居明飞雇佣施行之,施行之在工作时受伤的事实。六、当涂县兴岗桥粮油加工厂经营者杨化春出具的证明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一直在该单位工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