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16号 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鲁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 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鲁某、被告陆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诉称:其与陆某于198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婚后初期,其与陆某居住在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保岱三甲村由陆某父母建造的老房内(四间大房、四间小房),后又搬至其与陆某新建的房屋,因陆某兄弟结婚,又将新房给了陆某兄弟,老房归其与陆某所有;之后,其与陆某离开丹阳镇,重新建造房屋居住,该房屋已被拆迁共安置房屋约800平方,其与陆某协商好由儿子享受安置面积400余平方、女儿享受110平方、其与陆某享受300余平方,后又从该300余平方中划转13平方给女儿;2014年4月其向儿子借款2万元用于交纳拆迁安置房的差价,一个月后又向儿子借款6万元用于购买储藏室一间;陆某曾以装潢名义向婆婆借款4万元,但该钱款全部被陆某用于赌博;其向大宝借款11万元用于住房装潢;几年前陆某向女儿借款5万元用于归还赌债,至今未归还女儿。其与陆某婚后感情一般,因近年来陆某沉迷赌博,夫妻感情逐渐恶化;为挽救陆某,其与子女不惜出售其与陆某所享受的拆迁安置面积200平方以替陆某归还赌债50万元,然陆某仍执迷不悟,其曾于2013年7月5日、2014年2月18日起诉离婚,因陆某请求谅解,其也希望陆某能真心悔改,故撤回离婚诉讼,再次借款为陆某归还赌债,甚至以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某某门面房抵押借款42万元为陆某归还赌债,不料陆某赌性不改,债台高筑,已无可救药,现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判令准许其与陆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某某门面房归其所有、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路原外贸局门面房某某归陆某所有,本案诉讼费由陆某承担。 张某提交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一本,证明其与陆某系夫妻关系;二、原外贸局门面房某某房产证一本,证明该门面房系夫妻共同财产;三、陆某向他人出具的借条九张,证明陆某长期赌博并欠赌债,其与子女为陆某归还赌债90余万元;四、民事裁定书,证明其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五、陆某出具的承诺书一份,陆某于2014年10月30日承诺以后永远不接触赌博有关的任何事务等,证明陆某长期参与赌博;六、陆某于2014年11月1日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其向大宝借款11万元用于住房装潢,其出具欠条给大宝,为让陆某知晓借款装潢事宜遂要求陆某出具向大宝借款11万元用于装潢的欠条由其收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