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孙 某 甲 与 被 告 孙 某 乙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判 决 书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94号 原告:孙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候某,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乙,男。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候某、被告孙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甲诉称:2007年下半年,其经朋友介绍与孙某乙相识,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6日生育女儿孙某丙。自2013年始,孙某乙行为怪异,动辄对其进行殴打、威胁、用烟头烫、用牙签刺;孙某乙整天游手好闲还不准其上班,孙某乙有赌博恶习,还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罚,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其劝说还遭到孙某乙的威胁、殴打,甚至以女儿相威胁;孙某乙于2015年2月18日向其出具书面离婚协议书,承诺如果再吸毒、赌博、无理取闹则自愿离婚,然孙某乙仍我行我素,不思悔改,其已无法再与孙某乙共同生活,故诉请判令准许其与孙某乙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不要求孙某乙支付子女抚养费。 孙某甲就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一、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一本,证明其与孙某乙系夫妻关系;二、照片复印件一张,证明孙某乙于2015年6月5日咬伤其父亲胳膊;三、孙某乙分别于2015年2月18日、5月22日出具的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孙某乙曾同意离婚,所欠债务是他自己的赌债,与其无关。 孙某乙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孙某甲于2004年或2005年相识,没有用烟头烫孙某甲,其殴打孙某甲都是有原因的;因自己的父母均工作,其提出每月给孙某甲2000元,希望她不要外出工作,照顾好女儿、家庭;孙某甲陪同其赌博,其赌博输了320万元,当其输了60万元时不想再赌,但孙某甲说她弟弟菩萨上身,保证能赢,要其继续赌博;由于赌博输钱压力大,吸毒是为了放松,也受到了处罚。 孙某乙未提交证据,对孙某甲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其在周末将女儿送给孙某甲父母,周一想看女儿时,孙某甲父亲予以阻止,将其摔倒在地,还掐其脖子,其反抗时才咬了他;2015年2月18日,正值春节,孙某甲父亲逼其书写离婚协议书,说如果“溜冰”、赌博,就不让孙某甲回家,其无奈之下才写了离婚协议书;2015年5月22日,其到孙某甲娘家认错接孙某甲回家,孙某甲娘家人将其围住逼迫其书写离婚协议书。 本院根据孙某甲的申请,调取了当涂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当公(城)行罚决字(2014)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孙某乙吸食冰毒,行政拘留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