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13号 原告:安某,男。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某,男。 原告安某与被告安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法定代理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安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某诉称:其是李某与安某某之子,李某与安某某于2013年离婚,其由李某抚养,因当时安某某月工资只有1200元,所以由安某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350元,而如今安某某月收入5000余元,其也正是生长发育期,需加强营养,也需参加辅导班,故诉请判令安某某自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并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尚未给付的2014年4月、6月-8月、11月、12月抚养费共计3000元。 安某提交如下证据:一、李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某的身份事项;二、(2013)相民一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2月17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安某某与李某离婚,安某由李某抚养,安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安某抚养费350元至安某年满18周岁或独立生活时止,李某与安某某婚后没有共同财产。 安某某辩称:其与李某离婚时未分得家庭财产,工资收入虽然增加,但每月需归还房贷2600元,除以住房公积金支付房贷外,自己每月还需另行支付房贷1000元,还需支付房屋租赁费,每月除日常生活开支外需支付各类还款3900元;其已再婚并生育一子,经济负担重,支付能力较低;2014年,因李某阻挠其探视安某,其大概有五个月没有支付子女抚养费,希望每年寒暑假可以将安某接到马鞍山生活或出去旅游,寒假10天、暑假20天。 安某某提交如下证据:一、借据复印件一张,证明其因购房向姐姐借款100000元,每月至少需归还1000元;二、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已再婚并生育一子;三、租房协议复印件,证明其尚租房居住;四、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按约还款告知书,借款凭证复印件,证明其因购房按揭贷款300000元,每月需归还2600余元,扣除住房公积金,每月仍另行归还贷款1000元;五、工资表,证明其月收入5000元左右,采用绩效工资,每月工资不等。 当事人质证意见:安某某对安某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安某法定代理人李某对安某某提交的证据一有异议,出借人与安某某系姐弟关系;对证据二、五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核实;对证据四,认为安某某以住房公积金归还房贷,无需额外从工资中归还房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