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72号 原告:孙宏刚,男。 委托代理人:王熙城。 委托代理人:姜燕燕。 被告:李如和,男。 被告:蔡薇琴,女。 原告孙宏刚与被告李如和、蔡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宏刚委托代理人姜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如和、蔡薇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宏刚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以经营服装厂、养殖螃蟹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与刘保借款30万元,其通过银行转账28万元至李如和账户,另给付2万元现金给李如和,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2013年12月7日,两被告承诺2014年1月20日前偿还10万元,2014年5月前还清余款。2013年12月7日,两被告以需要归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其直接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李如和;之后,两被告以上一年螃蟹亏本,想盘活养殖基地,又向其借款,其考虑到之前的借款尚未归还,仅于2014年1月23日出借3.3万元、2014年4月17日出借1.35万元。因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其借款44.65万元,并按月利率3%支付自2014年4月17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 孙宏刚就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结婚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事项,李如和、蔡薇琴系夫妻关系;二、1、2013年5月14日借条一张、汇款凭证、取款凭证各一张,证明2013年5月14日李如和、蔡薇琴向其借款30万元的事实,借条载明的出借人为孙宏刚、刘保,孙宏刚通过银行转账28万元至李如和账户,另在银行取款2万元以现金交付给李如和,李如和分别在汇款凭证、取款凭证上签名确认收到相应钱款;2、还款计划书,证明李如和、蔡薇琴承诺2013年5月14日向孙宏刚所借的30万元于2014年1月20日前归还10万元以上,余款2014年4月至5月还清;三、借条、收条各一张,李如和、蔡薇琴于2013年12月7日向孙宏刚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李如和在2013年12月7日借条背面注明借款1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12月22日前还清;四、借条、收条各二张,证明李如和于2014年1月23日、2014年4月17日分别向孙宏刚借款3.3万元、1.35万元,其中借款3.3万元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借款1.35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五、情况说明一份,刘保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说明,李如和向其与孙宏刚出具借条的借款均为孙宏刚出借,其愿意将对借条所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孙宏刚所有。 李如和、蔡薇琴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